上海高院:刑事申诉立案审查思路及要点

上海高院:刑事申诉立案审查思路及要点

摘要:本文结合司法实务,从申诉主体、申诉材料、申诉期限、申诉事由、管辖权限五个核心维度,梳理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思路及要点,为实务工作提供些许指引。

刑事申诉立案审查思路及要点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诉讼活动。刑事申诉立案审查是启动刑事再审或复查程序的前置环节,是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入口,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本文结合司法实务,从申诉主体、申诉材料、申诉期限、申诉事由、管辖权限五个核心维度,梳理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思路及要点,为实务工作提供些许指引。

01 对申诉主体资格的审查

刑事申诉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申诉的合法性,只有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才可能进入立案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刑事申诉的法定主体范围,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又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认定标准,审查时需严格对照界定,排除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申诉,同时区分不同主体的申诉权限。

一、核心申诉主体的申诉资格审查

核心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此类主体因直接参与刑事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享有申诉权;法定代理人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行使代理权,其申诉资格基于法定代理权限产生,审查时需核实法定代理人与申诉人的监护关系、代理权限证明等相关材料;近亲属范围已由司法文件明确为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需严格区分近亲属与其他亲属的界限,除法定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不具有申诉主体资格,但可依法代理申诉。

二、特殊主体的申诉资格审查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审查时需核实案外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确认其申诉主张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直接关联。司法实务中,案外人提起申诉不以没收、追缴财产在其名下为必要条件,也无需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只要认为原审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即可,且个人或单位均有权提出。但非法传销案、非法集资案中的投资(出资)人申诉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此类主体兼具受害者与违法者双重身份,相关规定明确对集资参与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其能否作为案外人申诉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需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代理权限范围,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诉的,需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函等相关材料,确保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实践中,需重点审查三类特殊情形:一是申诉人主体资格转移情形。如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继续提出申诉,审查时需核实当事人死亡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二是冒用他人名义申诉的情形。此类申诉因主体不适格,应直接不予受理,无需进入后续立案审查环节。三是多重申诉主体重复申诉情形。若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相关申诉审查,其他申诉主体又提出申诉的,可以并案审查;若人民法院已就相关申诉进行过审查处理,其他申诉主体又提出申诉的,除有新的事实或理由以外,可不予受理。同时,需注意被害人的特殊申诉权限,被害人请求加重被告人刑罚的申诉,法院一般不得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加重刑罚,应告知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仅在个别特殊重大案件中存在例外情形。此外,还需区分被害人与自诉人的申诉权限差异,被害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侧重自身权利救济,自诉人的申诉则与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以及结果直接相关,审查时需结合案件类型精准判断。

02 对申诉材料的审查

申诉材料是审查人员了解申诉请求、申诉事由、案件基本情况的核心依据,申诉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直接影响立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目前司法实务中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以部分实质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审查时需按照“材料齐备、内容完整、形式规范”的要求,逐一核查申诉材料,对材料不齐备、不规范的,应告知申诉人补充完善,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的,可不予受理。结合司法实务,申诉材料需重点审查以下三类核心内容:

一、必备基础材料

此类材料是申诉成立的基础,缺一不可。

一是申诉状。申诉状需载明申诉人基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明确的申诉请求、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且由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注明申诉时间。事实与理由不得笼统表述“原判错误”,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阐述。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需审查是否制作了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是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查人员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三是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经过复查或再审的还应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等。还需确认申诉针对的是已生效裁判,即上诉、抗诉期届满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二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及核准的死刑裁判。

二、证据及线索材料

申诉人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新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及与原判认定事实的关联性说明。审查时需合理认定“新证据”范畴,其必须与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相关,主体上应相对于原判决法院而言为“新”,既包括判决生效前未被发现、生效后才发现的证据,也包括判决生效后新产生的证据。新证据需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新证据,游离于法定证据种类之外但能证明原裁判错误的材料,也可纳入新证据范围。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明确调查对象、范围、地点等。审查人员需初步区分新证据与原审证据的差异,对明显系伪造、变造的证据材料依法不予采信,对仅提出证据线索的,应初步审查线索的合理性、可核查性。

三、委托代理相关材料

申诉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申诉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需明确代理权限,律师代理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其他公民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与申诉人的关系证明,同时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法定代理资格,排除无代理权限的人员代为申诉。

实践中,需注意区分“材料不齐备”与“无申诉依据”的界限: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限期补充,补充后符合要求的进入后续审查;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或补充后仍不齐备、无法明确申诉请求和事由的,不予受理。同时,需审查申诉材料的形式规范性,避免因材料混乱影响审查效率。

03 对申诉期限及层级的审查

原先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现在主要考虑两点审查因素:

一、关于申诉期限的审查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一方面符合条件的申诉应尽量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诉,另一方面,司法实务中一般不得简单地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拒绝受理申诉,该期限仅可作为立案审查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二、关于申诉法院层级的审查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由于相关规定本身并无受理申诉法院的层级数限制,故符合条件的申诉人被驳回后均可依次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立案审查时不得因申诉人多次多层级申诉而简单予以拒绝受理。

04 对申诉事由的审查

申诉事由是刑事申诉立案审查的核心,是判断是否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关键依据。刑事申诉的核心目的是请求撤销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申诉事由必须具体、明确,且符合法定情形,无明确申诉事由、申诉事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立案审查。审查时需对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逐一初步核查申诉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可区分“可立案复查事由”与“不可立案复查事由”,精准判断申诉是否具备进一步复查的必要,同时应关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申诉事由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申诉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审查时需重点核查: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此类事由是最常见的申诉事由,具体包括: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缺失、矛盾无法排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遗漏重要案件事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审查时需初步区分“事实认定错误”与“证据瑕疵”,对明显属于轻微证据瑕疵,不影响主要事实认定的,立案审查人员应尽力做好申诉人的沟通罢诉工作,不简单作为立案复查事由;核心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的,应依法纳入立案复查范围。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此类事由侧重审查原审适用法律条文的正确性,具体包括: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符,罪名认定错误;适用的法律条文已失效或未生效;量刑不当,未考虑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量刑超出法定幅度;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应适用上位法、特别法却适用了下位法、一般法等。

审查时需结合案件事实、罪名构成要件,初步判断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避免将“法律理解分歧”等同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应尽力做好申诉人的沟通罢诉工作,不简单作为立案复查事由。

三、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属于法定申诉事由,具体包括:违反管辖规定、回避规定;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存在非法取证、庭审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

审查时需初步区分“严重程序违法”与“轻微程序瑕疵”,对明显属于轻微程序瑕疵,未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尽力释法说理做好申诉人的沟通工作,不简单作为立案复查事由。

四、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办案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属于法定申诉事由。

审查时需初步核实申诉人是否提交了证据线索,证明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与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存在直接关联;对无任何证据线索、仅凭主观猜测主张的,不予采信;对有明确线索的,应依法立案复查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实践中,需重点审查申诉事由的具体性和针对性,对申诉人笼统表述“原判错误”“司法不公”且未提交证据支持的,尽量做好沟通补证工作;同时需关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诉事由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结案的,刑事部分再审后,若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或刑事再审结果可能影响附带民事部分处理的,可对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再审。此外,需区分申诉事由与信访诉求,对仅以信访形式表达不满的,应引导申诉人依法行使申诉权或按信访程序处理。

05 对管辖权限的审查

刑事申诉的管辖权限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范围,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管辖分工,审查时需严格按照管辖规定,核实申诉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遵循“同级审查、逐级申诉”原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依法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或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同时关注法检机关并行管辖的实务衔接规则,确保申诉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管辖分工审查

司法实务中需重点把握法检机关的管辖衔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诉人既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二者并非选择排斥关系。但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出现矛盾审查结论,申诉人同时向双方提出申诉的,由先收到材料的机关先行受理,后收到材料的机关暂缓受理,待先受理机关处理完毕后,申诉人仍不服的,另一机关再予受理,该规则已由相关司法文件予以明确。

二、管辖特殊情形审查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直接将本院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办理,也可直接办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实践中,需重点审查申诉管辖的层级和范围,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不得擅自审查;还应审查申诉人是否存在“越级申诉”情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的,应告知其先向终审机关提出或依法移交终审机关处理。

结语

刑事申诉立案审查工作是守住司法公正底线的重要防线。审查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依法审查、有错必纠的理念,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细致审查申诉材料及案件相关情况,精准判断是否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杨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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