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放弃或免除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预先放弃或免除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摘要: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的诉讼权利。如果允许事先约定排除违约金调整,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将可能会被架空。

预先放弃或免除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关于预先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条款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效说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在合同中约定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权利属于意思自治范畴,违约金数额的高低也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条件之一,对此司法干预应当保持克制,不应否定该约定的效力。无效说认为,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司法保护的法定权利,事先约定放弃违约金司法调整请求权可能会使该法定权利被约定剥夺,不利于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正义。目前,无效说为主流观点,原因在于“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的诉讼权利”。如果允许事先约定排除违约金调整,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将可能会被架空。

违约金数额高低的调整系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影响的是违约金数额的多少,即非违约方的损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填补;放弃或免除违约责任,涉及的则是违约责任的有无,即非违约方的损失能否得到填补。

从整体与部分的逻辑关联来看,对预先放弃或免除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当与判断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条款的效力一致,即坚持无效说。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对于预先约定放弃违约金调整条款的效力已形成无效说的共识,但仍应具体分析。例如,在洪某隆百货投资有限公司与乐某华润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对于经当事人审慎协商,并于双方均公平合理,且主观上各方均没有利用任何优势或利用对方的轻率、无经验而签订的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借鉴上述思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预先放弃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被认定为有效可能比较妥当。例如,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均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杨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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